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对全省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