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佛教协会、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批准,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房屋、构筑物的;

(二)未经批准,扩建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的;

(三)未经批准,编印藏传佛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四)未经批准,举办藏传佛教培训班的;

(五)未经批准,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十万元以上捐赠的;

(六)向信教公民摊派或变相摊派财物的。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