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残联、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的医疗、养老、救助等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符合条件的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等低收入人口范围。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