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自治机关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藏传佛教,不得歧视信仰或者不信仰藏传佛教的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及信仰藏传佛教不同教派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