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二条有效监事(监事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本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佛教协会、本场所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二)应当列席民主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的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定期向信教公民、藏传佛教教职人员通报监督工作情况,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四)监督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事务、财务公开情况。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