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设立监事(三名以上监事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由活动场所所在地佛教协会、信教公民代表和登记管理机关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和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