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通过民主协商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管理委员会由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等组成。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