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第十七条有效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通过民主协商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管理委员会由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等组成。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