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符合法人条件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并报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按照规定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