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捕捞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水产养殖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