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船只擅自进入水系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