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水系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填河(湖)造地;

(二)倾倒垃圾、堆放物料等影响水系环境;

(三)挖坑、取土、开垦、葬坟等危害堤岸;

(四)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告牌、警示标志等设施;

(五)清洗动物、洗涤物品、洗刷车辆;

(六)私自采摘或者毁坏荷叶、荷花、莲蓬等水生景观植物;

(七)擅自摆摊设点;

(八)擅自捕捞;

(九)水产养殖;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