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水系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填河(湖)造地;(二)倾倒垃圾、堆放物料等影响水系环境;(三)挖坑、取土、开垦、葬坟等危害堤岸;(四)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告牌、警示标志等设施;(五)清洗动物、洗涤物品、洗刷车辆;(六)私自采摘或者毁坏荷叶、荷花、莲蓬等水生景观植物;(七)擅自摆摊设点;(八)擅自捕捞;(九)水产养殖;(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