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合理确定禁钓区、禁钓期,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在禁钓区、禁钓期垂钓;禁止占用观景台、栈道、游园道路、桥梁垂钓。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