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系纳污能力,或者水系水质达不到要求时,水系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治理措施;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