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五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六十二条有效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