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统计、税务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报送经济运行、财政收支、预算执行、审计、统计和税收等相关资料。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