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评价、审计查出的问题和处理情况以及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建议。
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