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