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常务委员会公报;

(二)常务委员会机关网站;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途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