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向社会公开:(一)常务委员会公报;(二)常务委员会机关网站;(三)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四)新闻发布会;(五)其他途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