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三十五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交由有关承办单位再作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