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有关机关应当根据主席团会议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决定办理,并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举行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后,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