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档案条例/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和人员第九条有效综合档案馆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业档案馆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本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设立省级专业档案馆,应当向国家档案局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