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在竣工验收或者进行成果鉴定时,应当由项目主管部门通知并会同档案主管部门对档案进行验收。

其他重要的建设项目(工程)、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技术改造项目验收时,应当由本单位档案机构对项目(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