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综合档案馆应当将反映本行政区域重大的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宗教等活动的档案,作为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