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国家规定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带以及电子文件等),由单位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移交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

国家规定不归档的文件材料,不予归档。

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已有。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