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劳动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合作区内企业,应依法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保证职工在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