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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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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合作区内的企业应当依法确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提取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费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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