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劳动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合作区内的企业应当依法确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提取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