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