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一)在矿山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忠于职守,作出显著成绩的;(二)防止矿山事故或者抢险救护有功的;(三)在推广矿山安全技术,改进矿山安全设施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四)在矿山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的;(五)在改善矿山劳动条件或者预防矿山事故方面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效果显著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