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矿山企业每年必须制定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应当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制定、修改、补充预防事故和处理措施,须经矿长审查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