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爆破工、电工、焊工、瓦斯检查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准上岗作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