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关闭矿山,对关闭矿山后可能引起的危害采取预防措施。关闭矿山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掘范围及采空区处理情况;(二)对矿井采取的封闭措施;(三)对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处理办法。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