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矿山各产尘作业点,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产尘作业点人员必须按规定配戴防尘护具。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