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十九条有效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