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矿山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容许的浓(强)度,必须按有关规定的时间和方法定期检测并记录。超标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按以下要求定期检测:

(一)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2次;

(二)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1次;

(三)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3次;

(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至少检测1次;

(五)采用个体采样方法检测呼吸性粉尘的,每季度至少检测1次。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