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供电企业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电力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非因法定事由,拒绝或者中断向电力用户供电;
(二)非法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电力用户负担;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
(四)未按照国家和本省核定的电价、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
(五)为电力用户安装未经检定合格或者不能满足电力交易技术要求的用电计量装置;
(六)为电力用户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电力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七)其他损害电力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