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核准的电价标准和经依法检定合格并正常运行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应当采用信息化和智能化技术,实现用电计量装置状态评价和在线校验,保证计量装置运行质量。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