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供电企业应当在供电营业区域内合理布置抢修力量。自接到供电故障报修之时起,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限,城区范围内不超过一小时,农村地区不超过二小时,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三小时。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供电企业应当向电力用户说明原因。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