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办理用电业务。居民电力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报装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五个工作日;非居民电力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装表接电的,供电企业应当向电力用户说明原因。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