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由于环境保护设施维修、故障等原因无法达标排放,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产或者停止使用产生污染的设施,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