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生态保护第八十二条有效本市对开山采石、取土和取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禁止擅自开山采石、取土和取砂。采石取土的,应当对破坏的山体和取土点进行治理和恢复,实现裸露山体和取土点恢复绿化。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复绿责任,逐步完成对破坏山体和取土点的复绿,实现裸露山体恢复绿化。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