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四节 水污染防治第六十三条有效各类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排水、排污和洪水处理专项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建设和验收排水设施,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原有城市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改造,限期整改完毕。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地区,禁止将污水管道与雨水管道连接。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