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市民的环境信息知情权,鼓励和支持市民参与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受理环境信访投诉的地址和电话,并按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