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对象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情况、拒绝或者阻挠检查。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