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保护规划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区域开发建设、城市布局或者产业结构调整时,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环境质量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限时进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综合整治期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暂停审批该区域内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或者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