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城市区域噪声标准适用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等环境功能区划,经依法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