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环境保护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内容相衔接。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