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三节 谈话第八十三条有效调查人员与被强制到案人员、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或者被禁闭人员谈话的,按照法定程序在执行相关监察强制措施的场所进行。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谈话的,应当持以监察机关名义出具的介绍信、工作证件,商请有关案件主管机关依法协助办理。与在看守所、监狱服刑的人员谈话的,应当持以监察机关名义出具的介绍信、工作证件办理。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