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三节 谈话第八十二条有效立案后,与被责令候查人员或者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调查人谈话的,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调查人员按规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派员或者被调查人家属陪同被调查人到指定场所的,应当与陪同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填写《陪送交接单》。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