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三节 谈话第七十八条有效对一般性问题线索的处置,可以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对监察对象给予警示、批评、教育。谈话应当在监察机关谈话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工作地点等场所进行,明确告知谈话事项,注重谈清问题、取得教育效果。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