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三百一十三条有效监察机关在维护监督执法调查工作纪律方面失职失责的,依法追究责任。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或者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的,既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责任。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百一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一十四条